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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政策解读

  来源:www.lnyyhr.com   作者:元允
  一、发文背景
  为深入推进沈阳振兴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便民利企,提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丰富人社部“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应用场景,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模式,借鉴相关先进城市优秀经验发布此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形成“线上签约、链上管理、大数据应用”的劳动合同电子化应用管理新模式;积极创造电子劳动合同多场景应用的制度环境,不断拓展政务链的综合运用。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机构。
  四、合同订立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的五个要素:
  (一)电子形式劳动合同。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三)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四)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等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电子形式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实现全流程的管理。
  五、合同实行
  (六)签署系统搭建。实行电子劳动合同,应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签署系统”)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可使用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以下简称“第三方签署系统”),或采用自建自用签署系统模式。
  (七)相关资质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签署系统的密码模块或密码产品应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并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签署系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八)相关技术要求。签署系统应遵循《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GB/T36320-2018)》和《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36298-2018)》的相关原则,
  (九)网络安全保护。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应依据《网络安全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三方签署系统或系统所依赖的服务环境,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十)第三方签署服务。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应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方便查询使用合同文本、身份认证、操作记录和签约存证等相关信息,并对核心技术应用做好解释说明。
  (十一)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签署系统的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以及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完整、不可篡改的措施等。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告知劳动者订立流程和操作方法,为劳动者提供自主查询、下载、打印和验证等权限和便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十二)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在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身份认证登记或身份更新时,应确保个人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劳动者在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六、合同应用
  (十三)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应用。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务服务事项时,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否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十四)推进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应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真实性的,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使用。
  七、服务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就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实行条件、场景应用以及服务管理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释和说明。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引导本区用人单位积极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并对本地区电子劳动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意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有关情况。

附沈人社发【2020】81号文件






发表日期: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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