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量下降就可以随意扣发员工的绩效工资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约定应受到保护。
基本案情
高某于2011年1月6日入职O物流公司,隶属行政部,职位是经理,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O物流公司自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每月发放2200元,2018年12月之后未发放工资。高某以单位拖欠公司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双方庭辩O物流公司因为公司租赁的仓库因“疏解整治促提升”和平原造林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需要村域内企业全部腾清,导致其公司重新租赁其他地方,租赁面积大大减少,经营受到影响,公司业绩明显下降,因此从2018年5月开始就不再发放高某绩效工资了。我方提交仓库租赁合同及xx村委会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村域企业限期关停退出的通知》为证。高某上述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O物流公司没有将关停有关事宜向职工披露过,我上班期间工作量并没有减少,物流公司扣发绩效工资不合理。
物流公司
公司没有关于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效益自行分配绩效工资。
高某
我的职位是行政岗位,这里提供《关于高某调薪的请示》、银行流水及完税证明为证。
请示中申请将高某的薪资自2017年10月由5600元/月涨至6000元/月,在公司部门经理处有签名。
银行流水中显示高某的工资确实有增加。
我的职位是行政岗位,这里提供《关于高某调薪的请示》、银行流水及完税证明为证。
请示中申请将高某的薪资自2017年10月由5600元/月涨至6000元/月,在公司部门经理处有签名。
银行流水中显示高某的工资确实有增加。
法院判决
物流公司没有发放高某2018年12月之后的工资,其自认从2018年5月份开始未发放高某绩效工资,但其主张原因是搬迁导致业务量下降、经营受到影响等。但是,高某的工作岗位属于行政,物流公司虽不认可高某的工资水平及工资构成,但其提交的工资表中各项工资构成数额基本固定,确实存在工资总额在2017年10月由5600元/月涨至6000元/月的情形,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对高某主张的工资水平及工资构成予以采信。物流公司单方降低高某的工资水平,不具有正当性。O物流公司应当支付高某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的工资差额。O物流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某劳动报酬的情形,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实务分析
绩效工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绩效工资的具体金额,该绩效工资应认定属于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公司没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应视为双方对应发工资的约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他理由进行扣减。公司仅以“业务量减少、业绩不佳、表现不好”等各种理由减发甚至不发,不能得到支持。
发表日期:2021-06-08